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府刑初字第0039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高石儿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刑事判决书00393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

案由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府刑初字第00393号公诉机关府谷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某某,男。2014年08月29日因涉嫌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被府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10月22日被府谷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4年11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府谷县人民检察院以府检诉刑诉(2014)3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某某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府谷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赵羽、杨永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府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高某某在陕西省府谷县庙沟门镇杨家梁村一个名为“柏树渠”的地方,从前渠往后数第11号、15号、18号、21号(由府谷县公安局编号)的四块地上种植罂粟5210株。2014年06月20日,府谷县公安局工作人员将高某某种植的罂粟查获。府谷县人民检察院还提交了案发现场照片、扣押清单、铲除笔录以及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请求依法予以惩处,并建议对被告人高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上五年以下,并处罚金。被告人高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及量刑建议无异议并当庭认罪。经审理查明,2014年03月份,被告人高某某在陕西省府谷县庙沟门镇杨家梁村一个名为“柏树渠”的地方从前渠往后数第11号、15号、18号、21号(由府谷县公安局编号)四块地上种植罂粟5210株。2014年06月20日,府谷县公安局工作人员将高某某种植的罂粟查获并铲除,查获的罂粟苗均未结出果实。另查明,被告人高某某犯罪时已满七十五周岁。还查明,被告人高某某平时表现良好,无不良记录,可以对其适用非监禁刑罚。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附卷的常住人口信息证明,被告人高某某在犯罪时已满76周岁。2、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证明,府谷县公安局禁毒大队于2014年06月20日17时对被告人髙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现场进行勘验,发现种植罂粟苗5210株。3、府谷县公安局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证明,府谷县公安局依法向被告人高某某扣押罂粟苗5210株。4、铲除笔录证明,府谷县公安局工作人员依法将高某某种植的5210株罂粟苗铲除。5、被告人高某某在公安机关供述与上述证据相印证。上述事实,还有府谷县司法局所作的庭前调查评估意见书,证明被告人高某某平时表现良好,可以对其适用非监禁刑罚。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在自己开垦的荒地上非法种植罂粟达5210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的犯罪事实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高某某作案时已年满七十五周岁,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鉴于其所非法种植的罂粟已经被公安机关全部铲除,未造成实际社会危害后果,在庭审中被告人高某某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综合以上情节可对其减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以及其居住地所出具的关于被告人的庭前社会调查报告,对其判处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十七条之一、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处如下:被告人高某某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赵永贤代理审判员  刘海平人民陪审员  淡晨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刘 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