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唐民初字第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07
案件名称
申某某与邸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某某,邸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唐民初字第105号原告申某某,男,1989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县。被告邸某某,女,1992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申某某诉被告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申某某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申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申某某负担(已交纳)。审判长 周 君 慧审判员 刘彬彬审判员刘亚朝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和 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