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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唐民初字第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07

案件名称

申某某与邸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某某,邸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唐民初字第105号原告申某某,男,1989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县。被告邸某某,女,1992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申某某诉被告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申某某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申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申某某负担(已交纳)。审判长 周   君   慧审判员 刘彬彬审判员刘亚朝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和       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