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潜刑初字第0002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16
案件名称
葛某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潜刑初字第00025号公诉机关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葛某某,男,1971年6月20日出生于安徽省潜山县,汉族,初中文化,瓦工,住安徽省潜山县。2015年1月1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由潜山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检察院以潜检刑诉(201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葛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2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葛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月1日17时10分,被告人葛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本田110无牌二轮摩托车由潜山县水吼镇天柱村至程湾村,行驶至天柱村下屋组路段时,与受害人陈某某(女,36岁)驾驶的无牌雅迪二轮轻便摩托车交会时碰撞,造成陈某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前面站立的乘车人林某某(女,3岁)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2015年1月4日,经安徽信立司法鉴定所鉴定,葛某某静脉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66.2mg/100ML。2015年1月5日,潜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葛某某负本起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针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葛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请求从轻处理。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1日17时10分,被告人葛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本田110无牌二轮摩托车由潜山县水吼镇天柱村至程湾村,行驶至潜山县水吼镇天柱村下屋组路段时,与受害人陈某某(女,36岁)驾驶的无牌雅迪二轮轻便摩托车交会时碰撞,造成陈某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前面站立的乘车人林某某(女,3岁)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2015年1月4日,经安徽信立司法鉴定所鉴定,葛某某静脉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66.2mg/100ML,已达到醉酒标准,系醉酒驾驶。2015年1月5日,潜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葛某某负本起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另查,2015年1月13日,被告人葛某某赔付被害人陈某某2500元,被害方出具谅解书对被告人葛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接处警登记表、取保候审决定书、归案经过、事故认定书、谅解书、收条、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返还物品凭证、诊断证明书、当事人驾驶证、行驶证、身份信息,被告人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某某的证言,证人王某某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安徽信立司法鉴定所信立司鉴(2015)毒鉴字第0008号血中乙醇鉴定检验报告书。本院认为:被告人葛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系初犯,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潜山县司法局经本院委托出具的社区影响评估意见认为,对其适用社区矫正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决定对其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葛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开始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李 润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余龙珍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七十二条【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裁量】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