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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深民二初字第225-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江苏汉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化学工程第十一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汉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化学工程第十一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民二初字第225-2号原告:江苏汉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沛县沛城镇歌风路6号。法定代表人:刘守振,总经理。被告:中国化学工程第十一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汴京路53号。法定代表人:郑建华,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汉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化学工程第十一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中国化学工程第十一建设有限公司的工程款250万元整。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中国化学工程第十一建设有限公司在���煤集团深州化工有限公司的工程款250万元整。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王荣江审判员  韩泽谦审判员  李亚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贾秉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