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苍督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浙江虹泰纸业有限公司管理人、张招运等申请支付令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浙江虹泰纸业有限公司管理人,张招运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苍督字第9号申请人:浙江虹泰纸业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吕忠仁。委托代理人:何李红、周光治。被申请人:张招运(曾用名张招其)。本院受理申请人浙江虹泰纸业有限公司管理人的支付令申请后,于2015年1月23日发出(2015)温苍督字第6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张招运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被申请人张招运已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书面异议,主张涉案货款数额不对。本院认为,本案的事实尚存争议,债权债务关系并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于2015年1月23日作出的(2015)温苍督字第9号支付令自行失效。本案申请费312元,由浙江虹泰纸业有限公司管理人负担。代理审判员 沈华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代书 记员 王晓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