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宁执字第0023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程刚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刚,汪晓剑,杨双双,张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宁执字第00232号申请执行人:程刚,男,1977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宁国市。被执行人:汪晓剑,男,1983年1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宁国市。被执行人:杨双双,女,1985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宁国市。被执行人:张龙,男,1979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宁国市西津办事处西路老市。上列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不履行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2013)宁民一初字第0217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分别于2013年12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现由于被执行人未按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张龙在徽商银行宁国支行开户号为6228770020000163109存款6000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程文广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晋 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