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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莱州调确字第27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谭有华确认决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谭有华,桑瑞香,谭淑美,谭淑君,谭淑琴,谭淑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确 认 决 定 书(2015)莱州调确字第270号申请人谭有华,男,1959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申请人桑瑞香,女,1925年3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申请人谭淑美,女,1951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申请人谭淑君,女,1953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申请人谭淑琴,女,1955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申请人谭淑云,女,1962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本院于2015年2月10日受理了申请人谭有华、桑瑞香、谭淑美、谭淑君、谭淑琴、谭淑云关于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谭有华、桑瑞香、谭淑美、谭淑君、谭淑琴、谭淑云因房屋继承纠纷,于2015年2月10日经莱州市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登记在谭兴先名下,坐落于莱州市朱桥镇招贤村的房屋一处【房屋所有权证号:莱房朱桥政字第29-200058号,土地使用证号:莱宅集建(91)字第04200058号】,由甲方谭有华继承,归甲方谭有华所有。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决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曲曙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綦俊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