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古执恢字第0005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郭树俊与被执行人黄宇琨交通肇事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扣划执行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树俊,黄宇琨,唐淑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古执恢字第00051号申请执行人郭树俊,女,1956年4月31日出生,住锦州市凌河区。被执行人黄宇琨,男,1973年10月22日出生,住锦州市凌河区。被执行人唐淑珍(被执行人黄宇琨之母),1950年12月30日出生,住锦州市凌河区。申请执行人郭树俊与被执行人黄宇琨交通肇事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经本院作出(2001)古民初字第8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2月4日重新立案执行。在此前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作出(2014)锦古执裁字第00009号执行裁定书追加第三人唐淑珍为本案的被执行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查被执行人唐淑珍有退休收入,在保留其生活必须费用后应予扣留、提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自2015年2月起,每月扣划被执行人唐淑珍的退休工资存款xx元至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账户,扣款总额为xx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志审判员 熊伟审判员 李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马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