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谷民初字第177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王某与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甘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甘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谷民初字第1777号原告王某,女,生于1963年5月13日,汉族,甘谷县人,农民。被告魏某,男,生于1958年2月28日,汉族,甘谷县人,农民。原告王某与被告魏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魏某经本院依法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而缺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诉称,原、被告于1989年按照地方习俗举行了结婚仪式,后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感情一般。双方于1991年农历3月25日生一女孩,取名魏继强,于1994年农历12月17日生一男孩,取名魏伟强。在共同生活的过程中,原、被告生活平淡,由于性格不同沟通很少。2007年被告将家中值钱财物变卖后失踪至今,由原告打工抚养孩子。原告认为,被告没有尽到丈夫和父亲的责任与义务,现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魏某因缺席未答辩,也未提交书面答辩状。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9年按照农村习俗举行结婚仪式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1990年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于1989年农历11月11日生长子,取名王强强;于1991农历3月25日生一女孩,取名魏继强;于1994年农历12月17日生次子,取名魏伟强。三个孩子现均已成年。被告于2009年离家出走,至今未归,也未和家人有联系。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甘谷县古坡乡杨家坪村委会的证明、本院对原、被告之子魏伟强、被告三哥魏忠定的询问笔录予以证明。本院认为,原、被告登记结婚,系合法婚姻,应受法律保护。在家庭生活中,夫妻双方应相互信任、相互扶持,理性处理家庭事务。被告作为丈夫和父亲,应对妻子和孩子多加关爱,但其于2009年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并与家人未有任何联系,被告未能尽到丈夫、父亲的基本责任。被告家庭观念淡薄、其出走行为是对家庭与婚姻的不负责任,使原本和睦的家庭有了缺失,原告没有正常的婚姻生活,孩子没有正常的家庭生活。原、被告现已分居5年之久,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应当认定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请应依法予以支持。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当事人的婚姻前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王某与被告魏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苟明忠代理审判员 李洁琼人民陪审员 李文博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谢雲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