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游执字第13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03
案件名称
魏永建申请执行尚雪林劳动争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永建,尚雪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游执字第133号申请执行人魏永建被执行人尚雪林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游民初字第58号民事判决书、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绵民终字第52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尚雪林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尚雪林在金融机构、其他单位、部门、公民的存款、资金、收入16600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罗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