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法执字第21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曹金明与李伟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金明,李伟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安法执字第210号申请执行人曹金明。被执行人李伟发。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曹金明与被执行人李伟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伟发至今未履行。现因被执行人李伟发一人多案,且长期在外,无法联系,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在期限内无法结案,申请人于2015年2月10日书面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以及《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积案结案标准通知》的相关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安民二初字第8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重新向安远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老三审判员 陈民雄审判员 叶华尚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唐永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