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灵民初字第0027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原告李玉秀诉被告白志梅、白志国、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玉秀,白志梅,白志国,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灵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灵民初字第00273-1号原告李玉秀,女,汉族。被告白志梅,女,汉族。被告白志国,男,汉族。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玉秀诉被告白志梅、白志国、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玉秀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玉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李玉秀承担。审判长  李玉敏审判员  马守良审判员  康 静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冯 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