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曹商初字第7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袁保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袁保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曹商初字第72号原告: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曹县青岛路中段路东。法定代表人:贾复锋,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森,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普连集信用社信贷主管。被告:袁保印,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袁保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双方协商解决为由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而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保亭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李 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