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璧法民初字第0008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2-26
案件名称
黄代碧与成都天地和起重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四川省双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代碧,成都天地和起重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四川省双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璧法民初字第00085号原告黄代碧,女,1967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委托代理人李阳炳,重庆山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天地和起重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文家场文康路。法定代表人廖伟江。被告四川省双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资中县城南开发区东干道政府广场西侧邮政综合楼。法定代表人朱勇。原告黄代碧与被告成都天地和起重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四川省双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立案受理后,现因被告已履行了合同义务,原告黄代碧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无违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代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26元(已减半),由原告黄代碧负担。审判员 黄大全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简 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