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铁执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6-03-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秦秀玲与被执行人王艳霞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八十七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铁执字第42号申请执行人秦某某被执行人王某某申请执行人秦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3日作出的(2014)铁民初字第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秦某某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期间,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王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限期自动履行本案的金钱偿还义务和报告此前一年以来的财产状况。逾期,被执行人王某某未能自动履行。2015年2月9日,双方当事人就本案的执行事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分期自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6条、第87条、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铁执字第42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郑 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雷印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