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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保字第05289-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6-09-16

案件名称

耿羡羡与北京新发地金泰丰粮油副食经营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保字第05289-1号申请人x经营部。经营者魏x,男,1960年1月5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耿x,女,1981年2月6日出生,汉族,北京x修理厂员工。本院于2015年2月9日作出(2015)丰民保字第05289号诉前财产保全裁定,现申请人x经营部要求解除财产保全,并提供现金20000元作为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申请人x经营部停放在北京市x停车场内车号为京x捷达牌小型轿车的查封。代理审判员  汪芬丽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辛 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