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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城民拱初字第37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甘肃兰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章某某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肃兰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章某某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城民拱初字第374号原告甘肃兰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东岗东路344号。法定代表人成爱兰,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廖某,系该公司物业部部长。委托代理人贾某,系该公司业务主管。被告章某某,女,汉族,住兰州市城关区。本院于2014年11月13日受理原告甘肃兰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章某某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2015年2月5日原告甘肃兰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章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不影响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甘肃兰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甘肃兰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小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张宗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