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高新区执字第1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刘某与济宁市任城区殡葬管理所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济宁市任城区殡葬管理所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济高新区执字第111-2号申请执行人刘某。被执行人济宁市任城区殡葬管理所,住址,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接庄镇火化场内。法定代表人夏杰,职务所长。济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济劳人仲案字(2014)第626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冻结了被执行人济宁市任城区殡葬管理所的账户,现因案情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济宁市任城区殡葬管理所账户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夏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