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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白洮市民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包某某与凤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某某,凤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白洮市民初字第11号原告包某某,现住吉林省通榆县.被告凤某某,现住白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包某某诉被告凤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包某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 璐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张莉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