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白洮市民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包某某与凤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某某,凤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白洮市民初字第11号原告包某某,现住吉林省通榆县.被告凤某某,现住白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包某某诉被告凤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包某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 璐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张莉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