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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民初字第91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庄江忠与庄伟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江忠,庄伟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惠民初字第919号原告庄江忠,男,1974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山霞镇。被告庄伟彬,男,1988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山霞镇。原告庄江忠与被告庄伟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达惠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庄江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庄伟彬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庄江忠诉称,被告因需要资金于2014年2月15日向原告借款60000元,分别借款期限10个月,约定月利率1.7%,并约定未按期足额还本付息的罚息等,有被告签字的借条为据。借款期满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未予还款。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60000元并计算自2014年2月15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和罚息(利息按按月利率1.7%计算、罚息按日万分之五计算,两项之和不大于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审理中,原告降低利息请求为按月利率1.7%计付自2014年2月15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的利息。被告庄伟彬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因需要资金于2014年2月15日以被告庄伟彬及陈燕红的名义向原告借款6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10个月,约定借款月利率1.7%,并约定逾期罚息(计算公式:罚息总额=借款未还全部本金×0.0005×逾期天数)以及违约金等。被告亲笔出具借条1份交原告收执。借款期满后,被告未能偿还原告借款本息。原告遂以庄伟彬、陈燕红为被告向本院起诉,审理中,原告以情形变更为由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燕红的起诉。本院作出(2015)惠民初字第91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陈燕红的起诉。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1份以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加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综上事实,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6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认定。该借款双方约定了借款期限和利息,属定期有息借贷。被告未能按约定期限履行还款义务,应承担民事责任。原告请求被告偿还到期借款60000元并自借款之日起按月利率1.7%支付利息,符合法律规定和双方约定,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庄伟彬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庄江忠借款60000元,并按月利率1.7%计付自2014年2月15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10元,减半收取405元,由被告庄伟彬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达惠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陈细鹏附本案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及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