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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嘉善催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宜兴市华晨机电物资有限公司、沈赐华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宜兴市华晨机电物资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嘉善催字第21号申请人:宜兴市华晨机电物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赐华。申请人宜兴市华晨机电物资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12月1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申请人宜兴市华晨机电物资有限公司因汇票一份(号码为24518427,票面金额为100000元,出票人嘉善大王椰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收款人上海亮颖木业有限公司,付款行交通银行嘉兴嘉善支行,出票日期2014年7月18日)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宜兴市华晨机电物资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宜兴市华晨机电物资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祖国宏审判员  庄 育审判员  单秀丽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沈文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