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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中民一终字第11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张方霞与郑宏波、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宏波,张方霞,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中民一终字第11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宏波。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方霞。原审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民生路1号(大唐大厦)1层。负责人赵春辉,总经理。上诉人郑宏波因与被上诉人张方霞、原审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2014)原民初字第3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郑宏波于2015年2月9日以其与被上诉人张方霞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郑宏波以其于二审期间与被上诉人张方霞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郑宏波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9元,减半收取29.5元,由上诉人郑宏波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蒋雪梅审 判 员  刘 辉代理审判员  高凤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韩 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