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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六裕诉保字第00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六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安徽大恒竹木有限公司、六安市裕兴竹木有限公司等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六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大恒竹木有限公司,六安市裕兴竹木有限公司,杨俊选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六裕诉保字第00021号申请人:六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贡献,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安徽大恒竹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俊选,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六安市裕兴竹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俊选,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杨俊选。申请人六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安徽大恒竹木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六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安徽大恒竹木有限公司所有的机械设备(详见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共同提交的固定资产-机械设备评估明细表和家具与复合线机械设备明细表)、六安市裕兴竹木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六安市裕安区西河口乡红岩村的土地使用权(裕国用2011第c.s:8784号)和杨俊选所有的位于六安市裕安区青山乡西岗村的林地使用权(编号:A340800210151)予以查封。申请人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六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变卖、隐匿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安徽大恒竹木有限公司所有的机械设备(详见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共同提交的固定资产-机械设备评估明细表和家具与复合线机械设备明细表)、六安市裕兴竹木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六安市裕安区西河口乡红岩村的土地使用权(裕国用2011第c.s:8784号)和杨俊选所有的位于六安市裕安区青山乡西岗村的林地使用权(编号:A340800210151)。查封期间查封的机械设备由申请人、被申请人负责共同组织人员看管,土地和林地继续由被申请人管护。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罗 永审判员 桂 郁审判员 刘瑞敏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桂岁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