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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民初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裴雅洁与长春金吉物业有限责任公司物件脱落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裴雅洁,长春金吉物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民初字第28号原告:裴雅洁,住长春市绿园区.委托代理人:李万辉,吉林义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高萌遥,吉林义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春金吉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长春市二道区万通花园B17#与B18#之间。法定代表人:栾丽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军勇,吉林大华铭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邓秀荣,吉林大华铭仁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裴雅洁诉被告长春金吉物业有限责任公司物件脱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裴雅洁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裴雅洁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裴雅洁撤回对被告长春金吉物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2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裴雅洁负担。审 判 长  翟 君审 判 员  张洪洋人民陪审员  李志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赵 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