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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萨法执字第10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李俊与李建军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俊,李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条第一款

全文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萨法执字第108号申请执行人李俊。被执行人李建军。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4)萨民初字第13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4)萨民初字第1315号民事判决书双方已和解。若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书履行给付义务,本院将依法恢复此案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晶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王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