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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010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陈馨颖与姜磊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馨颐,姜磊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南民初字第0108号原告陈馨颐,女,1985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上海伟历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预算员,住天津市南开区芥园西道大园新居16-604号,居民身份号码1201011985********。被告姜磊,男,1983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中共国际集成电路制造(天津)有限公司IT工程师,住天津市南开区芥园西道延长里7号楼1门601室,居民身份号码1201041983********。原告陈馨颐与被告姜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助理审判员刘少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馨颐、被告姜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双方相识于2012年3月,于2013年9月12日结婚,婚后无子女,也无共同财产。婚后双方难以共同生活,被告个性极端,斤斤计较,思想偏执,忤逆父母,多次在公众场合对原告咆哮失礼,出言不逊,由于被告自身原因长期无夫妻生活,长期分居。原告已于2014年4月11日在南开法院起诉过,于2014年5月20日收到驳回原告离婚诉讼请求的判决书,收到判决书半年间仅于2014年11月1日被告带亲戚找上门见过一面,发生肢体冲突并报警,原告认为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并且被告无论心理或者生理均有问题,其所作所为给原告造成严重的身心伤害和社会影响,婚后没有建立真正的夫妻感情,现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所以原告依法起诉离婚,故诉请法院裁决原、被告离婚,并要求被告给予原告房屋补偿款三万元。被告辩称,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不同意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原、被告在2012年相识后经过一年多的相互了解和慎重考虑后才登记结婚。婚房的布置安排和中式婚礼的选择,都是经双方协商共同完成的,并非原告所说的婚前缺乏了解。原告所述的被告个性极端、斤斤计较、思想偏执、忤逆父母不知从何说起,反倒是原告时常提出无理要求,并打砸家电泄愤,原告曾向双方父母谎称自己受到欺负被打,要求双方父母解决问题,导致双方父母折腾不已、疲惫不堪。而原告所述被告因身体原因倒是长期无夫妻生活、长期分居亦不知从何说起。原、被告双方夫妻生活正常,只是原告经常因为一些琐事不采取与被告沟通的方式解决,而是回到父母家搬弄是非,原告稍有不快就回父母家住几天,造成分居。被告在上次诉讼后的半年内曾多次积极设法与原告沟通,挽救婚姻,期间被告也委托表姐和姑姑劝说原告。2014年11月1日被告一家带着礼品、带着诚意到原告父母家沟通协商,未曾想原告拒绝沟通,还对被告进行威胁并报警,这与原告所称不符。被告认为,原、被告双方之间只是出现一些小摩擦。没有原则性问题。基于维护家庭的稳定和社会和谐的需要,希望法院驳回原告离婚的诉求。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2年3月相识并自由恋爱,双方于2013年9月12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双方均系初婚。庭审中,原告将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归结为被告有恋母情结、被告行为偏激思想偏执、被告不履行丈夫的责任和义务、被告性功能有障碍导致双方长期分居冷战。被告对原告所称的感情破裂的原因均不予认可,认为原告所称被告有恋母情结、行为偏激思想偏执与事实不符亦无证据可以证明,被告在婚后对原告的照顾无微不至,对原告时常无故发脾气也能包容,是尽到了做丈夫的责任和义务的。原告称被告有性功能障碍导致没有夫妻生活,曾要求被告进行检查,被告对此亦不予认可,表示其功能正常,在双方分居之前进行正常的夫妻生活,原告对被告有性功能障碍也未能举证。当问及分居时间时,原告称分居时间为2013年11月,被告则称分居时间为2014年4月,分居原因被告称为原告自行离家并曾让原告回家遭拒。另查2014年11月1日原、被告双方及双方父母、亲属曾于原告父母家起冲突,原告称冲突发生报过警,被告对原告使用暴力导致原告受伤并向法庭提供受伤照片三张,被告对此不予认可,被告称在原告报警后被告一家已自行离开,没有殴打原告,原告所举受伤照片也不能证明受伤与该事件有关。因原告未能继续举证其受伤系被告殴打所致,原告所述被告家暴无法认定。另在2014年4月原告第一次诉被告离婚纠纷中,原告所述离婚理由与本次诉讼的离婚理由基本一致,原告也未能提出新理由及举证要求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系自由恋爱,自愿结婚,在处理婚姻关系上应当慎重考虑。夫妻间因生活琐事产生意见分歧或矛盾在所难免,对此双方应相互谅解和包容,珍惜来之不易的婚姻关系。鉴于原告所述感情破裂的理由均没有证据证明,分居时间尚短,本院对感情破裂的理由不予支持。被告当庭表示对原告存有感情,愿意为了家庭和谐改变自己,作出让步,争取原告谅解,努力修补夫妻间的感情裂痕,积极以沟通协商的方式解决问题,原告对此应予考虑,同时被告也应当利用有限的时间和机会把修复夫妻感情的表示付诸实际行动。现双方未达到离婚的法定条件,故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被告双方均应珍惜夫妻感情,相互理解体谅,以维护和谐的家庭关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陈馨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刘少鹏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徐 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