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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保刑执字第13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陈岳家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岳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保刑执字第1331号罪犯陈岳家,河北省曲阳县人。现在河北省定州监狱服刑。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日作出(2012)定刑初字第10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岳家犯非法制造、买卖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河北省定州监狱于2015年1月15日,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同年1月2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岳家在服刑期间,于2013年2月22日至2014年10月22日期间,获计分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5次,获单项表扬奖励1次,有奖励证书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岳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7月25日起至2020年7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建   发代理审判员 段超代理审判员郑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王   向   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