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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江盛执字第0008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陈某离婚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吴江盛执字第00081号申请执行人陈某。被执行人张某。原告张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吴江盛民调初字第018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明确:“一、原告张某与被告陈某离婚。二、女儿陈红由被告陈某负责抚养教育至18周岁,原告张某每月贴补女儿抚育费200元,2012年7月至12月的抚育费1200元原告于2012年7月15日前支付被告。自2013年起,原告于每年的1月15日前各给付当年度的抚育费2400元。三、现在各自处的财产归各自享有。四、原、被告双方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生效。五、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至期,因被执行人张某未履行到期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2400元,执行费用50元。本院立案受理后,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权利义务告知书及提供财产线索表,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在本案的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某在本院立案执行前已将相关款项给付申请人,故本案不宜继续执行。综上,依照《》第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吴江盛民调初字第0187号民事调解书主文中被执行人张某到期法定义务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荣胜审判员  厉昱中审判员  王 惠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陆佳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