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执字第31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7-08-26
案件名称
张福琴诉河南宏益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福琴,河南宏益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313号申请执行人张福琴。被执行人河南宏益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法定代表人钟奕南。张福琴诉河南宏益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金民二初字第51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河南宏益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张福琴于2015年1月6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将位于郑州市金水区的房屋所有权证办理至张福琴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李安永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代 红 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