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铜中民二终字第00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朱延成、孟前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延成,孟前进,李崇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铜中民二终字第0010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朱延成,女,汉族,1976年3月29日出生,住安徽省铜陵市。委托代理人:苏芦山,安徽古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孟前进,男,汉族,1975年7月30日出生,住安徽省铜陵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崇喜,男,汉族,1972年12月8日出生,住安徽省铜陵市。上诉人朱延成与被上诉人孟前进、被上诉人李崇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上诉人朱延成不服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2014)铜官民二初字第007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朱延成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朱延成要求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朱延成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朱延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黄 骏审判员 迟友林审判员 程 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柳乐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