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济民催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申请人石药集团欧意药业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石药集团欧意药业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济民催字第16号申请人石药集团欧意药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卢建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伟帅,该公司工作人员。申请人石药集团欧意药业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12月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持有的票号为10400052/25140700,出票日期为2014年7月15日,出票金额为100000元,汇票到期日为2015年1月15日,出票人为济源市正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济源市博昊商贸有限公司,付款行为中国银行济源分行营业部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石药集团欧意药业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席顺义审判员  王亚娟审判员  王金秀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王 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