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秦平民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顾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顾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天秦平民初字第5号原告王某某,女,1976年5月2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胥汉明,天水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顾某某,男,1976年3月15日生,汉族。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志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被告顾某某及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胥汉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某诉称,婚前原、被告了解较少,婚后发现双方性格不合。被告动辄对原告打骂,甚至原告眼睛受伤也不给予积极治疗。原告请求抚养孩子,分割共同财产,并要求被告支付医疗费、交通费等。被告顾某某辩称,原告所述不实,被告并没有真正打过原告,为治疗原告的眼睛也花了不少钱。两人感情不错,同时为了孩子,被告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1997年8月,原、被告登记结婚。2001年农历8月、2003年农历8月、2004年农历7月,相继生二女一男三个孩子,分别取名顾某甲、顾某乙、顾某丙。近年来,双方常因琐事发生矛盾致夫妻关系不和。于是,原告起诉,要求离婚。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婚姻登记证明、为原告医治眼伤的相关医疗手续和票据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佐证,并经当庭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且与本案有关,应予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已结婚多年,并生有三个孩子,理应珍惜已建立的婚姻家庭关系。尽管双方在共同生活中因家务琐事发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到非离不可的地步。如能正确对待生活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双方增强沟通和交流,尽弃前嫌而重新和好,那么对自己、孩子及社会都是十分有益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某某的离婚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0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志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庞彦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