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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锡民终字第0174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9-06-19

案件名称

洪惠芳与杭盘大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洪惠芳;杭盘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锡民终字第0174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洪惠芳。委托代理人陶建冬,江苏正气浩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杭盘大。委托代理人孟元强,江苏孟元强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洪惠芳因与被上诉人杭盘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宜兴市人民法院(2014)宜民初字第6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9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洪惠芳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洪惠芳申请撤回上诉的请求,系依法行使民事处分权利的行为,该行为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洪惠芳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6843元因撤诉减半收取8421.50元,由上诉人洪惠芳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 芸审判员 梁月明审判员 缪 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谢 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