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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执字第14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河埒支行与江苏英超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永润纺织印染(宜兴)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河埒支行,江苏英超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永润纺织印染(宜兴)有限公司,丁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南执字第146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河埒支行,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梁溪路701号。负责人何江平,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徐亦寒,江苏创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秦焘,该行员工。被执行人江苏英超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和桥镇工业集中区(中巷村)。法定代表人丁群,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永润纺织印染(宜兴)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和桥镇工业集中区(中巷村)。法定代表人丁群,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丁群。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河埒支行与被执行人江苏英超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永润纺织印染宜兴有限公司、丁群其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10日作出(2014)南扬商初字第19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江苏英超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应归还工行河埒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2100万元及相应利息、律师费人民币2626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8月15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江苏英超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永润纺织印染宜兴有限公司、丁群名下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及采取执行措施:1、永润纺织印染宜兴有限公司名下有和桥镇中巷村房产,宜兴市人民法院对该房产进行查封,本院于2014年1月17日轮侯查封上述房产,暂无财产处置权;永润纺织印染宜兴有限公司名下有和桥镇创业大道18号房产,本院于2014年9月11日查封上述房产,但土地均非本院查封,暂时无法处置;2、江苏英超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永润纺织印染宜兴有限公司、丁群名下无车辆登记情况;3、江苏英超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永润纺织印染宜兴有限公司、丁群名下有银行存款账户,但无可供执行的存款余额;4、因江苏英超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永润纺织印染宜兴有限公司、丁群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决定将其纳入失信人员名单中。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再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南扬商初字第19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朱明执行员  尤祺执行员  张麒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沙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