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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雷民商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贵州省西江千户苗寨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诉贵州省大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雷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雷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雷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雷民商初字第1号原告贵州省西江千户苗寨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雷山县西江镇。法定代表人毛家宇,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龙登海,贵州诚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贵州省大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阳市南明区护国路68号凯宾斯基大厦21层。法定代表人杨光跃,系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贵州省西江千户苗寨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省大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贵州省大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贵州省西江千户苗寨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省大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争议的解决方式为先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贵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现被告以此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管辖权异议申请,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起诉,由贵阳仲裁委员会对本案先行进行仲裁,其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贵州省西江千户苗寨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882元,全部退还原告贵州省西江千户苗寨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罗先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喻 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