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高执字第104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彭某某与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某某,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高执字第1045号申请执行人彭某某,男,汉族,高安市人。被执行人杨某某,男,汉族,高安市人。彭某某与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宜中民一终字第86号民事判决书,已责令被执行人杨某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杨某某至今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杨某某银行存款计人民币61000元整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高海洋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王惠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