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甬海法舟执民字第199-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分行与舟山市海吉航务疏浚工程有限公司、王兵海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分行,舟山市海吉航务疏浚工程有限公司,王兵海,张红娜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甬海法舟执民字第199-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分行。负责人:方士舜。被执行人:舟山市海吉航务疏浚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兵海,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王兵海。被执行人:张红娜。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甬海法舟执民字第199号执行裁定书,于2015年2月9日,依法变卖了被执行人舟山市海吉航务疏浚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海吉9”船。张楚杰(身份证号码:××以本院变卖公告载明的100万元价格购买。本院于2015年2月10日向买受人张楚杰移交了该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本院(2014)甬海法舟商初字第17号执行裁定对“海吉9”船的查封、扣押措施。二、“海吉9”船的所有权归买受人张楚杰所有。原该船的所有权、光船租赁登记、各类证书及设定的抵押权自动注销。三、买受人张楚杰可持本裁定书到船舶管理机构办理所有权过户登记手续。(本项仅适用于需办理过户手续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华刚执行员 XXX执行员 吴献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黄 岚宁波海事法院解除扣押船舶命令(2014)甬海法舟执民字第199-1号本院于2015年2月10日作出(2014)甬海法舟执民字第199-1号执行裁定书,对“海吉9”船解除扣押。此令院长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宁波海事法院解除扣押船舶通知书(2014)甬海法舟执民字第199-1号:本院于2015年2月10日发出(2014)甬海法舟执民字第199-1号解除扣押船舶命令,对被执行人舟山市海吉航务疏浚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海吉9”船解除扣押,请予放行。特此通知附件:1、(2014)甬海法舟执民字第199-1号号执行裁定书壹份;2、(2014)甬海法舟执民字第199-1号解除扣押船舶命令壹份。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海吉9”船所有权转移证明书2015年2月9日,宁波海事法院依法将“海吉9”船以人民币100万元变卖给张楚杰(身份证号码:440521196405082234)。张楚杰于2015年2月9日将买船价款付清。2015年2月10日,宁波海事法院将“海吉9”船以现状移交买方,所有权同时转移。买方对船舶移交以前所负的债务不承担任何责任。原船舶所有人“海吉9”船的各类证书自动注销。特此证明本证明正本一式贰份,具有同等效力。本证明书已经宁波海事法院认可。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