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承刑执字第37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罪犯赵威犯抢劫、强奸罪减刑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承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赵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承刑执字第378号罪犯赵威,现于河北省承德监狱服刑。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6月19日作出(2008)承市刑初字第2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威犯抢劫、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15日以(2011)冀刑执字第708号刑事裁定书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执行机关承德监狱于2015年1月2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赵威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积极改造,受监狱记功2次,表扬奖励7次。悔改表现突出。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赵威在服刑期间的表现情况属实,有所在监区干警证明材料、罪犯奖励审批表及承德市安定里地区人民检察院承安检意(2014)980号检察意见书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赵威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赵威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金小雁审 判 员 刘福泉代理审判员 燕金玲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刘明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