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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船民执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吉林市文涛建材租赁有限公司与关振刚、李玲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市文涛建材租赁有限公司,关振刚,李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船民执字第36号申请执行人:吉林市文涛建材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昌邑区。法定代表人:孙国顺。被执行人:关振刚,男,满族,住吉林市船营区。被执行人:李玲,女,汉族,住吉林市昌邑区。申请执行人吉林市文涛建材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涛公司”)与被执行人关振刚、李玲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3日作出(2014)船民二初字第464号民事调解,调解主文内容:一、吉林冶建有限公司放弃现登记于李玲名下的乐园一区36号楼1-2层1号网点(吉市房权证船字第S1100242**号)一切权利主张及有关该房屋的其他利益主张;二、吉林冶建有限公司与关振刚、李玲及吉林市文涛建材租赁有限公司之间发生的相关前述房屋的合同债权债务于本调解书签收时清结完毕;三、前述房屋所有权归关振刚、李玲,由李玲、关振刚共有;关振刚、李玲在履行完毕下列第四项义务前不得转让、出租该房屋或在房屋上设置其他负担;四、关振刚、李玲给付吉林市文涛建材租赁有限公司人民币106万元(以前述房屋抵押贷款支付),于2015年2月10日前一次性付清;五、吉林市文涛建材租赁有限公司出租前述房屋已发生未收取的租金由吉林市文涛建材租赁有限公司收取并享有;六、关振刚、李玲、吉林市文涛建材租赁有限公司均保证吉林市文涛建材租赁有限公司招租的现承租使用前述房屋的业主继续使用房屋至2015年4月20日,关振刚、李玲自行在该日前合理期限通知承租人腾退房屋;七、本诉案件受理费5,400.00元,保全费4,020.00元由吉林冶建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反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关振刚负担(已交纳),第三人请求受理费2,700.00元由吉林市文涛建材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调解生效后,权利人文涛公司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关振刚、李玲自动给付文涛公司人民币106万元,文涛公司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文涛公司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后,本案符合法定的结案条件,可做执行结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船民二初字第464号民事调解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兴华审判员  裴广厚审判员  方景俊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赵 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