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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华法民一初字第72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01

案件名称

(2014)华法民一初字第724号,原告盘X与被告龙XX,离婚纠纷一案,撤诉裁定书

法院

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XX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盘X,龙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华法民一初字第724号原告盘X,女。被告龙XX,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盘X与被告龙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盘X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盘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盘X负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李志杰人民陪审员  许化雄人民陪审员  许化燕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屈孝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