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邯县民初字第21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张鹏与王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鹏,王云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邯县民初字第216号原告张鹏。被告王云。委托代理人王林,系王云哥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鹏以和被告王云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王云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鹏撤回对被告王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95元,减半收取后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振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李 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