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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邯县民初字第21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张鹏与王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鹏,王云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邯县民初字第216号原告张鹏。被告王云。委托代理人王林,系王云哥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鹏以和被告王云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王云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鹏撤回对被告王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95元,减半收取后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振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李 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