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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辰民一初字第78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2014)辰民一初字第788号张某某诉姚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辰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辰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姚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辰民一初字第788号原告张某某,男,1978年2月3日生,汉族,辰溪县人,农民。被告姚某某,男,1981年12月8日生,汉族,辰溪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原告张某某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唐晓丽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陈 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原告在经传票传唤后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