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佛城法民三初字第268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佛山市金百陶建材有限公司与何志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金百陶建材有限公司,何志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签发人:核稿人:拟稿人: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佛城法民三初字第2685号原告佛山市金百陶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江湾三路三座204之二号。法定代表人郑颖。诉讼代理人苏金铃,广东金石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诉讼代理人李日衡,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广东金石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何志勇,男,汉族,1974年9月19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诉讼代理人谭志恒,广东金信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诉讼代理人甄德国,住所地:广东省开平市。广东金信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原告佛山市金百陶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何志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8日立案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佛山市金百陶建材有限公司的诉讼代理人苏金铃、李日衡、被告何志勇及其诉讼代理人谭志恒、甄德国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5年和2009年被告因私事向原告借款,后被告在2011年7月15日和原告协商时签订一份还款承诺书,被告承诺欠款余款220800元在2011年7月20日还38000元,2011年8月18日前还30000元,2014年7月18日还152800元。但被告按期还了38000元和30000元后,2014年7月18日应该还的152800元至今未还。现原告追讨未果,特起诉,请判令:1、被告向原告归还欠款人民币152800元,利息3610.27元(暂从2014年7月18日起计至2014年12月18日,实际计至法院判决还款之日时止);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辩称:1、原告已于2011年3月1日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其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2、原告已经就本案事实在案号为(2011)佛城法民一初字第2781号案件中提起过诉讼,法院已经判决被告胜诉,本案应适用一事不再理的原则驳回原告诉讼请求。3、原告要求被告归还所谓的欠款从原告提交证据上看属于被告向原告公司的借支款,是由于双方的劳动关系引起的,本案案由应属于劳动纠纷,并不属于民间借贷。4、原告提交的所谓的还款承诺书并非被告自愿签订在签订程序上不合法,在实体上也没有事实依据,依法应不予认定。经审理查明:原告佛山市金百陶建材有限公司因本案讼争借款于2011年4月27日以何志勇、李柠园(何志勇前妻)为被告向本院提起诉讼,案号为(2011)佛城法民一初字第2781号,本院于2011年7月19日作出生效民事判决驳回佛山市金百陶建材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本案讼争借款事实已在(2011)佛城法民一初字第2781号民事判决中作出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五)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现原告以同一事实再次起诉,违反了一事不再理原则,其起诉不符合上述规定,本院依法予以驳回。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佛山市金百陶建材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714元,因以裁定驳回起诉方式结案,诉讼费1714元退还原告,原告可于本裁定生效后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俊敏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黄艳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