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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章商初字第25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中康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刘某某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康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刘某某,李某甲,云南某某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郭某某,张某某,李某乙,罗某某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章商初字第250号原告中康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洞庭路122号1段L405室。法定代表人康与宙,董事长。被告刘某某,男,生于1972年10月24日,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被告李某甲,女,生于1968年8月29日,汉族,住址同上。被告云南某某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法定代表人郭某某。被告郭某某,男,生于1976年6月23日,汉族,住昆明市。被告张某某,女,生于1989年5月28日,汉族,住湖南省耒阳市。被告李某乙,男,生于1975年8月29日,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被告罗某某,女,生于1975年8月2日,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原告中康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某某、李某甲、云南某某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郭某某、张某某、李某乙、罗某某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康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04元,财产保全费4920元,由原告中康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徐延涌审 判 员  肖 寒人民陪审员  李传海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董丽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