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执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强、陈荣宽、陈荣超、周怀清、赖祖芳与被执行人沈祖贤、何飞虎、何海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市分公司交通肇事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强,陈荣宽,陈荣超,周怀清,赖祖芳,沈祖贤,何飞虎,何海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市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申请执行人陈强、陈荣宽、陈荣超、周怀清、赖祖芳与被执行人沈祖贤、何飞虎、何海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市分公司交通肇事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合执字第25号申请执行人:陈强。申请执行人:陈荣宽。申请执行人:陈荣超。法定代理人:陈强。申请执行人:周怀清。申请执行人:赖祖芳。被执行人:沈祖贤。被执行人:何飞虎。被执行人:何海生。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市分公司。负责人:杨建,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陈强、陈荣宽、陈荣超、周怀清、赖祖芳与被执行人沈祖贤、何飞虎、何海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市分公司交通肇事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合刑初字第44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上述被执行人没有在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内自动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上述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自愿和解并已自动履行完毕执行款448395.34元,申请执行人请求本院不再执行,并同意本案执行结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3)合刑初字第44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暨本院(2015)合执字第25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彭 文审 判 员 周胜伟代理审判员 莫武翊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谢庆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