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熟民初字第0130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孙丁丁与常熟市新合作常客隆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丁丁,常熟市新合作常客隆购物广场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熟民初字第01307号原告孙丁丁。被告常熟市新合作常客隆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海虞北路27号。法定代表人包乾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卞为军,江苏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丁丁与被告常熟市新合作常客隆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丁丁于2015年2月10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孙丁丁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丁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孙丁丁负担。审判员 刘丽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黄佳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