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瓯民初字第39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原告罗某与被告汤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汤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瓯民初字第391号原告罗某。被告汤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与被告汤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某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原告撤回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元,由原告罗某负担。审判员  刘毓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陈 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