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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城法河民初字第6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谭德明与陈建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德明,陈建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城法河民初字第65号原告谭德明,男,汉族,1972年6月20日出生,住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委托代理人朱建文,广东刚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建成,男,汉族,1979年1月27日出生,住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谭德明诉被告陈建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谭德明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谭德明以被告已支付本案全部货款为由自动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行为没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德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662元,原告谭德明撤回起诉减半收取83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谭德明负担。审判员  陆桂秀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伦国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