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江蓬法执字第2742-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伍雪女与黄艳玲、梁永杰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伍雪,黄艳玲,梁永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江蓬法执字第2742-2号申请执行人:伍雪女,女,1952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恩平市沙湖镇。被执行人:黄艳玲,女,1970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鹤山市龙口镇。被执行人:梁永杰,男,1967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鹤山市龙口镇。申请执行人伍雪女与被执行人黄艳玲、梁永杰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的(2013)江蓬法知民初字第26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金融机构(2014.11.12扣划4662.39元)、住建局、国土资源局、车辆管理所等部门查询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请求中止执行的。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江蓬法执字第2742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文彬审 判 员 李嘉林代理审判员 陈纪豪二0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吕润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