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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泰执行字第39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戴仲铭与王建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戴仲铭,王建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泰执行字第398号申请执行人戴仲铭,男,1968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被执行人王建金,男,1957年5月7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福建省长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戴仲铭与被执行人王建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即执行长泰县人民法院作出且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泰民初字第391号民事判决书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支付尚欠款项人民币400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未履行人民币400000元及利息。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泰县人民法院(2013)泰民初字第39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金狮审判员  黄勇忠审判员  戴坤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黄明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